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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我国电力市场的全国统一“顶层设计”已然清晰。

而在之前的4月份,国家及地方政府已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储能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不仅为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也为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注入了新的活力。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和储能行业正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期。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策的有力推动下,电力市场将更加高效、有序地运行,储能行业也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月储能重要政策

一、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

草案主要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

1、明确能源结构调整方向。

2、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

3、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和集约节约利用 。

4、保障基本能源供应服务。

5、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

6、促进农村能源发展。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通知指出,优化新型储能调度方式。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需求,制定新型储能调度运行规程,科学确定新型储能调度运行方式,公平调用新型储能调节资源。积极支持新能源+储能、聚合储能、光储充一体化等联合调用模式发展,优先调用新型储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各类储能价值。


三、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内蒙古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支持内蒙古探索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模式,支持内蒙古打造国家新能源与先进高载能产业融合发展集聚区。推进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建设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源网荷协调互动的电力智慧调度系统,开展电网侧、新能源侧、储能侧、用户侧调度运行系统智能化改造。


四、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工作的通知:

本次监管范围是自2021年9月《电网公平开 放监管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对电网企业面向江苏省范围内新能源发电、储能等电源提供接入电网服务情况开展监管。监管内容包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提供接入服务情况电网企业建立电源顶自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情况、电网企业信息公开情况、电网企业信息 报送情况。


五、江苏省(近)零碳产业园建设指南(暂行):

建设指南指出,支持新型储能应用推广。鼓励在电网、电源及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促进新能源与新型储能协调发展,提升园区的新能源就地并网消纳能力,支持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应用推广。


六、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指出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运营机构,以及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微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 抽水蓄能企业、新兴市场主体等市场主体。西北跨省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包括跨省厂网交易、跨省合同转让交易等。


七、2024年云南省电力需求相应方案:

交易品种分为邀约型削峰、实时型(可中断)削峰、邀约型填谷、实时型填谷。需求 响应原则上每天不多于3次,每次不超过3小时。其中实时型削峰价格0~21元/千瓦·次,高至7元/干瓦时;实时型填响应价格0~4.5元/干瓦·次,高至1.5元/干瓦时。直接参与响应的电力用户申报容量应不小于10干瓦,负荷聚合商响应申报容量应不小于1MW。该方案通过引入市场化机制,鼓励电力用户参与削峰填谷,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升电网运行效率。方案中提出的实时型削峰和填谷响应的价格机制,为新型储能 设施提供了更多的市场参与机会,激励储能技术创新与应用。这一政策的实施,预计将显著增强电网的调节能力,促进清洁能源的有效消纳,为云南省储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八、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适用于现货电能量市场运行后的辽宁调频市场运营及管理。辽宁调频市场运行期间,由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在新版“两个 细则”中同步修订。新型经营主体应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包含电化学储能、热储能、虚拟电厂等形式。


九、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文件指出,独立储能及负荷聚合商电价机制方面,独立储能中长期价格执行中长期市场合约价格,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均采用所在节点的电价。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现货市场充、放电价格采用发电侧分时加权均价。


十、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

规则明确新型储能为新型经营主体,新型储能应满足足够充放电功率、足够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独立新型储能(包括同一主体聚合分布式储能,下同)充放电功率暂定为不低于5兆瓦,持续 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日市场化可用容量=储能电站核定放电功率×K×H/24,K为储能电站日可用系数,H 为储能电站日可用等效小时数。


十一、安徽经济和信息化厅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政策给予光伏和储能产业多项激励措施。研究建立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鼓励光伏和风电项目按照落实全寿命周期内承诺的配储要求,与独立储能电站签订10年以上租赁协议。储能电站迎峰度夏/冬放电调用时间至少为240小时或 120次。迎峰度夏期间,充电不结算电费,放电按燃煤基准价结算,并可按上网电量获得顶峰补偿费用,高至0.2元/kWh。


十二、南方电网新型储能调度运行规则:

容量租赁与电力市场可同时参与:电网租赁储能电站原则上不参与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 市场。若满足市场规则,则允许独立共享储能电站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合理租赁容量,同 时仍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南网区域各类电力市场品种。配建储能可独立或联合参与电力市场:允许新能源配建储能根据是否满足调度直控条件,自由选择独立或联合参与电力市场品种。


十三、江苏省电力需求相应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细则指出,需求响应参与主体包括电力用户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其中,虚拟电 厂可依托售电公司、储能运营商等机构,实现可调节负荷、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 动汽车等需求侧资源的聚合、协调,可聚合 资源需通过省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认定,原 则上总调节能力不低于1方千瓦,单日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2小时,实际响应负荷与申 报量偏差不超过10%,在接收电网通知后,具备多时间尺度调节能力。


十四、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为契合用电负荷特性变化,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 20:00为尖峰时段,8:30~11:30、20:00~ 21:00为高峰时段,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 20:30~22:30为尖峰时段,16:30~20:30为高峰时段,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 ~22:00为高峰时段,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12: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


十五、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 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时段0:00至7:00,其他时段为平段。3一5月和9一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6一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 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 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7:00,其他时段为平段。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72:1:0.45,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意见征求稿指出,优化峰谷时段设计,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十六、上海市发改委关于大工业用电实行深谷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将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用户在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期间 0:00-6:00及22:00-24:00时段用电价格调整为深谷电价。深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80%。上述三个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通知调整了节假日的电价价格,拉大了峰谷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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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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